朝阳市农村医疗救助申办指南
1.办事依据:《朝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朝政发[2005]15号)。
2.办事条件:
(1)救助对象范围:
①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户;
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户中的全额保障对象;
③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2)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②各种恶性肿瘤;
③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④重症肝炎(肝硬化、肝浮水)及并发症;
⑤严重心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⑥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⑦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3)救助对象必须到市政府指定的下列医院住院治疗:朝阳市中心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传染病医院,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第一医院。
3.办事程序:
(1)由县乡两级政府承担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支付的资金,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还需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
(2)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朝阳市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乡镇(街道)政府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审批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结审批手续后,由乡镇(街道)民政机构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申请者个人。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商业保险陪付、社会捐助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4.提交材料:
(1)《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救济领取证》、《伤残军人证》、《烈属抚恤证》、身份证、户口簿;
(2)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住院医疗收费发票;
(3)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
(4)保险理陪证明;
(5)社会捐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办事时限: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办理。
6.办事机构:朝阳市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股)。
7.办事地点及电话:
北票市民政局社会救济科地点:北票市府路3号,电话:0421-5811712
凌源市民政局农村低保管理办公室地点:凌源市府路西段61号,电话:0421-6819191
朝阳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股地点: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3号,电话:0421-2835291
建平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股地点:建平县人民路53号,电话:0421-7815704
喀左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股地点:喀左县团结路45号,电话:0421-4824370
双塔区民政局社会救济股地点: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电话:0421-2619090
龙城区民政局社会救济股地点: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电话:0421-3814913
朝阳市开发区民政局地点:开发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电话:0421-3861522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9.咨询电话:0421-261776010.
10.监督电话:9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