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通知出台后 办理准生证的五大新变化

导语 2015年7月初辽宁省出台的《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办理准生证的夫妇来说真是一项大福利,不仅简化了繁杂的手续,更节省了时间,节约了成本,小编收集整理了《通知》出台后的五大新变化,赶紧来瞧瞧吧!

  7月1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省出台了《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简化生育手续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手续。也就是说,政策实施后,辽宁育龄夫妻生孩子的手续将大大简化。

  新变化一:

  可生孩子后再办生育登记

  7月1日起,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单》、《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等生育登记、审批的时间被放开,不再限定在生育之前办理。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或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以在孕前、怀孕中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生育后登记的,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

  新变化二:

  婚育情况证明变为“个人声明”

  本省户籍且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2012年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由受理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核查其婚育情况,并自收到反馈信息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反馈情况办理。

  本省居民在外省工作、居住的,如果需要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相关部门也不得以“我省已经实施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办理。可以根据其个人声明,经与“辽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无疑意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新变化三:

  办“光荣证”不再要婚育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发给;2012年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新变化四:

  生育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新变化五:

  生育登记审核权限逐级下放

  初次生育登记权限,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下放到村(居)。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由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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