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低保核查认定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为了完善低保管理,实现低保救助“应保尽保”,结合低保核查情况,制定低保核查认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宗教人员申办低保,要求有县级宗教部门的身份证明,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具体标准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对于重病、重残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对于宗教人员的收入由当地的宗教部门予以认定;宗教人员不能认定为“三无人员”;宗教人员取暖救助按自供暖发放。

  第二条 对于单独施保人员,不再进行分类救助;单独施保人员取暖救助按照自供暖对待。

  第三条 家庭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具体包括:空调(常年卧床病人需要除外)、对开门冰箱、2台及以上电视机、进口品牌大屏幕电视机、2台及以上电脑、笔记本电脑、裘皮服装、贵重首饰、高价值古董化石收藏、其他入户小组认定的高档生活必须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由入户核查小组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到户籍地以外地区就学以及到民办私立学校就学的认定为择校就学;高中阶段县(市)到朝阳市区就学,不视为择校;对于因家庭情况变化造成的特殊情况,如单亲子女投靠等,由县(市)区具体掌握。

  第五条 对赡养费计算补充规定如下:

  1、 老人为重病、重残人员或为双病残的,按实际情况计算,可以不受赡养人数限制;

  2、 子女家庭无固定收入,家庭成员有重病、重残人员,可以视为不能提供赡养费;

  3、 子女家庭无固定收入,家庭成员有在校大学生的,可以视为不能提供赡养费;

  4、 子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没有退休金且没有固定收入的,不计算赡养费(“十二五”期间,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算收入。);有固定收入的,不受最低赡养费限制。

  第六条 学生同等学历二次入学不按学生对待,不计入家庭成员;高校毕业后到技工学校就读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可以认定为无收入,不实行家庭收入核减;对于初中高中毕业后到技工学校就读的,经劳动部门认定,按照学生对待。

  第七条 对于因患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或不能正常参加劳动的,按劳动能力水平对其自谋职业收入进行计算。具体为:有劳动能力、半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分别按照100%、50%和0计算自谋职业收入。原来开展劳动能力认定的,可以直接使用以前的认定结果,以前没有开展认定的,可以出台认定意见由街道入户人员进行认定,待省里出台专门的文件后再行规范。

  第八条 对居民家庭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或家庭遭遇特殊变故支出巨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直接按照低保标准进行全额救助。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核定一次,具体由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核定。

  第九条 对于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家庭,房屋居住面积可以适当放宽。超过面积10平米以上必须由县(市)区民政局入户认定。

  第十条 对于丧偶单亲家庭,在进行家庭收入时,可以适当进行收入核减,具体由县(市)区民政局掌握。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纳入低保范围,家庭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家庭,经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核实、集体研究可以进行直接救助,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时限不超过1年。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