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要求,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老年(男女均在60周岁以上)或残疾(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或未满16周岁,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2)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原则上,老年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无劳动能力对待。残疾人(包括智残、肢残、病残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由县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医院负责鉴定,其他部门和医院的鉴定结果,须经县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
(3)必须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固定房产可不计入收入。
(4)必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称赡养)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残疾人出具残疾证和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4)由村委会出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赡养情况证明。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3、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朝阳市开发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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