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导语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1.办事依据:《朝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朝政发[2005]16号)、《关于印发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7]58号);

  2.办事条件: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市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

  3.办事程序: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办事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配合,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3日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并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子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村民(社区)委员会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民 (社区)委员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银行、邮局领取卡(折);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4.提交材料:

  (1)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出具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2)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救济领取证》、《伤残军人证》、《烈属抚恤证》;

  (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非完全劳动能力者出具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自谋职业,有工作的单位,由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出具工作证明;无具体单位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

  (6)独立户口的老年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必须出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

  (7)有关裁决判决材料;

  (8)大学生的在校就读证明。

  5.办事时限: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从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当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6.办事机构:朝阳市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股)。

  7.办公地点:

  北票市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地 点: 北票市府路3号

  办公电话: 5811712

  凌源市民政局农村低保管理办公室

  地 点: 凌源市府路西段61号

  办公电话: 6819191

  朝阳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股

  地 点: 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3号

  办公电话: 2835291

  建平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股

  地 点: 建平县人民路53号

  办公电话: 7815704

  喀左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股

  地 点: 喀左县团结路45号

  办公电话: 4824370

  双塔区民政局社会救济股

  地 点: 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

  办公电话: 2619090

  龙城区民政局社会救济股

  地 点: 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

  办公电话: 3814913

  朝阳市开发区民政局

  地 点: 开发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办公电话: 3861522

  8.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9.咨询电话: 2617760

  10.监督电话: 261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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